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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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對出口飼料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出口飼料應當來自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十一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廠房、工藝、設備和設施。
1. 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2. 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3. 工藝設計合理,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4. 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倉儲設施;
5. 具備有害生物(嚙齒動物、蒼蠅、倉儲害蟲、鳥類等)防控設施。
(二)具有與其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安全衛生控制相適應的檢測能力。
(四)管理制度。
1. 崗位責任制度;
2. 人員培訓制度;
3.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4. 按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自檢自控;
5. 標準衛生操作規范(SSOP);
6. 原輔料、包裝材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
7. 飼料標簽管理制度和產品追溯制度;
8. 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
9. 客戶投訴處理制度;
10. 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五)海關總署按照飼料產品種類分別制定的出口檢驗檢疫要求。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屬于同一企業、位于不同地點、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
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經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的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
出口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品種、生產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直屬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一式三份)。
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有關資料后,直接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由直屬海關審核有關資料并組織現場評審,評審合格后,辦理變更手續。
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向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要求提供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名單的,由直屬海關審查合格后,上報海關總署。海關總署組織進行抽查評估后,統一向進口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推薦并辦理有關手續。
海關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年審,年審合格的在《注冊登記證》(副本)上加注年審合格記錄。